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林歸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富鼎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壹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