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4年度,66號
GSEV,104,岡補,66,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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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66號
原   告 楊浴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若蘭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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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