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4年度,104號
GSEV,104,岡簡,104,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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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簡字第1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被   告 吳慶賢
被   告 許佩靜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104 年4 月1 日言詞
辯論期日,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慶賢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吳慶賢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於96年5 月 30日止尚欠信用卡款新台幣(下同)92968 元,經本院100 年司執18833 號換發債權憑證在案,距被告吳慶賢為逃避強 制執行,竟於100 年9 月19日將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坐落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及其上449 建號,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建物(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 ,無償贈與被告許佩靜而為脫產損害原告之債權,原告爰基 於民法第244 條之法律關係,請求撤銷被告間之所有權移轉 行為及命被告回復原狀,並聲明:被告間就坐落系爭不動產 所為贈與行為應予撤銷,就前開贈與行為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予塗銷。
三、被告吳慶賢抗辯:系爭不動產係我母親的,我母親過世後登 記在我名下,因許佩靜向銀行借錢出來,還我欠銀行之借款 ,目前還在分期償還,我欠許佩靜的錢,所以才將系爭不動 產過戶在許佩靜名下,實質上係買賣,並非無償贈與,請求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許佩靜抗辯:系爭不動產,原先係我婆婆的,當時因我 先生吳慶賢欠銀行很多錢,所以我才向聯邦銀行借款150 萬 元,並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幫吳慶賢還債,另吳慶賢亦 欠興達港漁會476244元,亦係被告向娘家借款清償該欠款, 有匯款單為證,之後我婆婆過世,系爭不動產由吳慶賢繼承 登記後,因還欠聯邦銀行90幾萬元,都是我在分期償還,所 以吳慶賢才將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方式過戶給我,實質上



係我須清償上開銀行之貸款,及吳慶賢須清償我娘家之借款 ,作為賣賣價金之買賣行為,並非無償脫產損害債權之行為 ,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法院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吳慶賢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許佩靜是無償行 為,已侵害其債權,請求撤銷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吳 慶賢所有,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執點在於系 爭不動產是否為吳慶賢無償贈與許佩靜?經查,被告許佩靜 確實於95年7 月21日向聯邦銀行借得140 萬元,並隨即匯款 清償吳慶賢所積欠銀行之債務,有被告所提出之聯邦銀行匯 款單,金額分別為100000元,150000元,230000元,477544 元四張,高雄縣興達港區漁會匯款單,金額為476244元一張 附卷可參,再經本院向聯邦銀行查證,經回復確實以許佩靜 為主借款人,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給聯邦銀行,尚欠9014 62元之事實,有聯邦銀行104 年3 月27日陳報狀一份附卷可 參,準此,被告許佩靜所辯當時係因吳慶賢欠銀行很多錢, 所以伊才向聯邦銀行借款150 萬元,並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 押,幫吳慶賢還債,並還興達港漁會476244元,至今尚欠聯 邦銀行901462元,且由伊分期償還之事實,應可採信。是被 告吳慶賢所辯,因許佩靜向銀行借錢出來,還我欠銀行之借 款,目前還在分期償還,我欠許佩靜的錢,所以才將系爭不 動產過戶在許佩靜名下,實質上係買賣,並非無償贈與等語 ,應可採信。綜上,足認被告二人抗辯系爭房地之移轉係有 償之買賣行為,而非無償之贈與行為等語,應屬有據。是系 爭不動產,所為形式上雖以贈與方式辦理,為實質上係買賣 行為,而與民法第244 條所稱之無償行為損害債權,尚屬有 間,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間所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 行為係無償行為云云,洵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二人間所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行為係有 償行為,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 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於100 年9 月19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 100 年9 月29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許佩 靜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於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無據,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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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