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111號
PTEV,104,屏補,111,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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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高雄)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信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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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