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高雄)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信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