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小字第117號
原 告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被 告 康龔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 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8至31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