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范秀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龔俊仁
吳呂麗雲
馬中驥
郭秀娟
李嘉欣
謝國華(現役)
潘淑真
郭正祥
劉懿儀
莊燕莉
姜紫蘭
簡美桃
周家信
王瑞明
洪萬生
陳乙禎
林俊雄
陳美惠
李如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屏簡字第18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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