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3年度,156號
ILEV,103,宜簡,156,201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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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地景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張祺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黎明國小
法定代理人 劉錫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
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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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