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4年度,140號
SLEV,104,士調,140,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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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詹偉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旺丁秀鳳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 條撤銷訴權之規定,請求塗銷兩造 間於民國95年3 月14日就就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 000 巷00號建物及坐落基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回登記為相對人張志旺所有,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於相對人間必須合一確定。惟查其中相對人張志旺戶籍地址 已遭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變更登記為該戶政事務所所在 之台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三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而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 ,本件調解顯難成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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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