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4年度,40號
SLEV,104,士聲,40,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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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送達代收人 吳淑霞
相 對 人 吳妍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 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業經原債權人讓 與聲請人。聲請人前將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存證信函對相對人 之住所寄發,詎料該信件竟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對相對人戶籍地郵遞債權讓與之通知,經「查 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 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契約書、退件及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核其設籍地址無誤,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 ,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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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