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70號
原 告 方照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傳、賴佳吟、賴佳柔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賴文傳、賴佳吟、賴佳柔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台端僅於起
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債務人簽發本票... 」等語,無
從理解請求之金額若干)、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陳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基礎,並附繕本3 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