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4年度,70號
SLEV,104,士簡調,70,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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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70號
原   告 方照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傳賴佳吟、賴佳柔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賴文傳賴佳吟、賴佳柔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台端僅於起
  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債務人簽發本票... 」等語,無
  從理解請求之金額若干)、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陳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基礎,並附繕本3 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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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