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52號原 告 財群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美珠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被 告 陳德政 李慧蘭 方純菁 方薇雅 陳德榮 陳德峰 陳曾昭容 黃正峰 黃正元 黃正祥 陳淑玲 呂理傭 鄭燕玉 呂榮欽 李貞瑩 林境瑤 周銘源 林淑娥 陳玉坤 陳玉明 陳玉進 陳淑雲 方明君 方明瑋 江淑虹 方純綺 方慶宗 方志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複 代理人 陳韻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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