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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52號
SLEV,104,士簡,52,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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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52號
原   告 財群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美珠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陳德政
      李慧蘭
      方純菁
      方薇雅
      陳德榮
      陳德峰
      陳曾昭容
      黃正峰
      黃正元
      黃正祥
      陳淑玲
      呂理傭
      鄭燕玉
      呂榮欽
      李貞瑩
      林境瑤
      周銘源
      林淑娥
      陳玉坤
      陳玉明
      陳玉進
      陳淑雲
      方明君
      方明瑋
      江淑虹
      方純綺
      方慶宗
      方志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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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