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4年度,322號
SLEV,104,士小調,322,201504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322號
原   告 李璧君
被   告 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1/1頁


參考資料
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