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王湘琪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信璋
被 告 郭涵瑋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9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