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3年度,1658號
SLEM,103,士交簡,1658,201504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交簡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銘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11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銘福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