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救字,104年度,6號
CYEV,104,嘉救,6,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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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氏賢
相 對 人 鄭淑芬即忠孝護理之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 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民國104年1月30日,編號00 00000-F-008審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憑,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 提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亦經本院104年度嘉勞簡調字第6號 繫屬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綜 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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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