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85號
原 告 賴春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娜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占用建物如已登記應提出登記簿謄本,如未登記應提出房屋
稅籍資料,或說明未能提出之理由。
二、被告賴麗娜、賴明寬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