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75號
原 告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提出完整之起訴狀,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完整之姓名、住居所。
二、彰化縣員林鎮員林段6、6-1、6-4、6-7、6-8、6-10至
6-22、6-24至6-36、6-38、6-41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完整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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