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10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被 告 蕭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 1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2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