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3年度,459號
NTEV,103,投簡,459,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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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簡字第459號
原   告 劉佳維
被   告 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正行
      鄭聖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陸拾玖元,被告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被告鄭聖三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377,21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請求被告給付精神 慰撫金36,000元並減縮薪資損失之日數為14日即51,324元( 日薪3,666元×14日=51,324 元),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306,874元,及其中270,87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36,000 元自追 加聲明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合於首揭 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鄭聖三受雇於被告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稱方冠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於民國103年8 月18日14時許,駕駛被告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沿彰化縣和美鎮和美交流道 下線東路七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其行經線東路七段與防汛 道路口時,疏未注意前方適有原告駕駛訴外人劉蕭沈所有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路口停等 紅燈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乃自後方追 撞原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造成該車後方嚴重扭曲受損,原 告因遭擠壓受有胸壁挫傷合併擦傷、雙腳腳踝挫傷合併扭傷 及拉傷等傷害。系爭車輛經雍盛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後,計需 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53,850元(零件112,850元、 工資41,000元),系爭車輛所有人劉蕭沈業已將其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又原告因本事故受傷分別前往彰 化秀傳醫院、德泰中醫診所看診各4 次、40次,各支出醫療 費2,660元、25,200元,合計27,860 元,且原告至彰化秀傳 醫院就診4次,搭乘計程車每趟車資1,200元,至德泰中醫診 所就診40次,搭乘計程車每趟車資270 元,合計支出交通費 15,600 元(1,200元×4趟+270元×40趟=15,600元);原 告於鋒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機械維修及售後服務等 工作,每月薪資收入約110,000元,換算日薪為3,666元,原 告因上開傷害須休養14日而無法工作,因此減損薪資收入51 ,324元(3,666元×14日=51,324 元);原告多次與被告等 協調,被告等均置之不理,並將賠償責任推託予保險公司, 然保險公司又推稱以法拍車輛方式處理等語而藉故拖延,耗 費原告時間及精神甚鉅,而系爭車輛仍置放於維修廠無法動 修致衍生租金8,000 元,且原告因使用保養廠之代步車,期 間自103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20日共計20日,每日租金800 元,共計16,000 元(800元×20日=16,000元);原告因本 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害,半年來無時無刻受當時瞬間撞擊之驚 嚇所苦,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6,000元。爰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06,874元,及其中270,87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36,000 元自追加聲明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及2 週內無法工作 之薪資損失不爭執,如原告係搭乘計程車前往就醫,其請求 之交通費金額亦屬合理,另車輛維修費用,零件部分應予折 舊;至於租借車費用及車輛置放保養廠費用,原告應就確有 支出之情事負舉證責任,且車輛置放保養廠費用之產生乃原 告自願將車輛置放於保養廠而不動修,應由原告自行負擔等 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鄭聖三受雇於被告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方冠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於前揭時、地駕



駛被告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自用小貨車,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由後方追撞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造成系 爭車輛受損,原告因此受有胸壁挫傷合併擦傷、雙腳腳踝挫 傷合併扭傷及拉傷等傷害,系爭車輛所有人劉蕭沈業已將其 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秀 傳醫院診斷證明書、德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彰化縣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向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調取本 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 錄表、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 ,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 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 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 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 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 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 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聖三於駕駛被告方冠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自小貨車執行職務時,因前述過失致系 爭車輛受損、原告受傷,二者間並有因果關係,原告依前揭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自屬有據。茲就原告所得請求賠 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⑴車損部分: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 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 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 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 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 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第196 條、第 213 條、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 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 ,仍得請求賠償,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一)可資參照。是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一方面在於填補 被害人之損害,一方面亦同時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則機車 關於更新零件之請求,自應扣除按機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 之費用。另按行政院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又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 本原額十分之九。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經雍盛汽車有限 公司估價後,計需支出修復費用153,850元(零件112,850元 、工資41,000元),業據提出被告不爭執其真正之估價單1 份附卷為證,而系爭車輛係於88年8 月出廠,有該車行車執 照在卷可憑,距本件車禍發生日103年8月18日,已有15年, 其因本事故更新零件之費用為112,850元,折舊額為101,565 元(112,850元×9/10=101,565元),扣除折舊額後,原告 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11,285元,加計工資41,000元後,原告 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為52,285元。 ⑵增加生活上需要部分:原告主張其因本事故受有胸壁挫傷合 併擦傷、雙腳腳踝挫傷合併扭傷及拉傷等傷害,分別搭乘計 程車前往彰化秀傳醫院、臺中市大墩四街之德泰中醫診所看 診各4次、40次,各支出醫療費2,660元、25,200元,合計27 ,860元,及每趟各支出計程車資1,200元、270元,合計15,6 00元(1,200元×4趟+270元×40趟=15,600 元),業據提 出醫療費用收據5 紙為證。被告就上開醫療費用之支出不爭 執,惟抗辯原告就計程車資部分並未提出單據等語。本院審 酌原告所受上開傷害,尚無法自行駕車或搭乘大眾交通運輸 工具前往就醫,其搭乘計程車前往上開醫院就診自有必要, 而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計程車資金額認屬合理,則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其因本事故受傷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之醫療費用 27,860元及車資15,600元,自無不合。 ⑶薪資損失部分:原告主張其於鋒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 任機械維修及售後服務等工作,每月薪資收入約110,000 元 ,換算日薪為3,666 元,原告因上開傷害須休養14日而無法 工作,因此減損薪資收入51,324元(3,666元×14日=51,32 4元),業據提出合作金庫存款存摺影本1份附卷為證,被告 對於原告2 週內無法工作而受有薪資損失一節不爭執,而觀 之原告帳戶於103年6月10日、7月10日、8月11日由鋒和機械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匯入之款項分別為118,930元、113,905元



、117,702元,則原告主張其月薪約110,000元,換算日薪為 3,666 元,即無不合,依此計算原告因傷所減少之薪資收入 損失為51,324元。
⑷精神慰撫金: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胸壁挫傷合併擦傷、雙腳 腳踝挫傷合併扭傷及拉傷等傷害,迄今已持續至醫院門診治 療四十餘次,復因傷須休養而無法工作,其於104年1月28日 至秀傳醫院門診時,經按壓患處尚有疼痛感,診斷疑似韌帶 拉扭傷,應避免久走及搬重物之工作,此有秀傳醫院104年3 月19日明秀(醫)字第0000000號函1紙存卷可稽,足見原告 傷勢非屬輕微,其於傷後復原期間不但需承受身體疼痛、不 適,並已影響其日常生活及工作,自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且 情節重大,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查原告為大學畢業,於鋒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機械 維修技師,每月收入約110,000 元,名下無其他財產;被告 鄭聖三為國中畢業,受雇於被告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司機,每月收入約16,000元至20,000元,需扶養一名6 歲子女,名下亦無其他財產;被告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本總額為10,000,000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鄭聖三之過失情節、原告所受 傷勢致其身體及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告請求36,000元之慰撫金,應屬適 當。
⑸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仍置放於維修廠無法動修致衍生租金8,00 0元,且原告因使用保養廠之代步車,期間自103 年10月1日 至同年10月20日共計20日,每日租金800元,共計16,000 元 等語,並提出雍盛汽車有限公司出具之修護價目單影本1 紙 為證。然依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車輛放在保養廠尚未 修理,現在係使用保養廠提供的代步車,如車輛在保養廠維 修,代步車即不需費用等語(見本院104年1月29次言詞辯論 筆錄)。是原告並未支出代步車之費用,尚難認其受有此部 分損害;又依原告所提出之修護價目單固記載系爭車輛自10 3年10月1日至104年1月26日止停放在該廠,共117 日,每日 費用為240元,共計28,080 元。然原告並無將系爭車輛放置 於保養廠之必要,其因此衍生之費用非屬本件交通事故所直 接導致之損害,核與本事故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 請求,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鄭聖三賠償之金額合計為183,06 9元(52,285元+27,860元+15,600元+51,324元+36,000 元=183,069 元);被告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



鄭聖三之僱用人,被告鄭聖三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之 權利,被告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與其受僱人即被告 鄭聖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3,069元,及其中147,069元 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應自103年12月30日起,被告鄭聖三應自103年12月31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其餘36,000 元 應自追加聲明翌日即10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依其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又本件 訴訟費用4,520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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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鋒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冠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雍盛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