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025 號
被付懲戒人 蕭銘輝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蕭銘輝降壹級改敘。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前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石光派出所巡佐 任內,於 102 年 6 月 1 日晚間受該縣○○鄉經營「正 中電子遊戲場」楊姓友人請託,利用職務之便操作警用行動 電腦(M-Police)登錄警政知識聯網各類查詢系統,查得該 局督察科探訪人員勘查該遊戲場之 0000-00 號自小客車車 籍資料,並出示予業者觀看,涉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罪嫌,嗣經警方於 102 年 6 月 19 日 13 時許,持法 院搜索票至該電子遊戲場搜索時,在櫃檯抽屜內扣得載有車 牌號碼 0000-00 號及貼有側錄督察人員(警員方○)相片 之紙張 1 張,而循線查獲上情移送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因涉瀆職罪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確定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 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四、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度偵字第 5465 號起訴書。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 9 月 18 日 103 年度簡字 第 1112 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編號: 沒金字第 10302172 號)。
(四)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 2 月 11 日屏院勝刑樂 103 簡 1112 字第 1040003813 號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蕭銘輝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3 月 27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蕭銘輝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石光派出所 (下稱石光派出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 102 年 6 月 1 日晚間 9 時 32 分許,在石光派出所門口,收受其熟識前
曾於派出所擔任志工之楊清郎紙條 1 張,受託代查詢同日 中午 12 時出現在屏東縣○○鄉○○村○○路○○○號 0 樓楊清郎表弟楊宗勳管理之「正中電子遊戲場」疑似勘查之 不明人士所駕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使用人資 料。被付懲戒人竟假借職務之便,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 消息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同日晚上 9 時 47 分許、10 時 43 分許,接續無故利用其所使用之公務帳號,操作警用 行動電腦(M-Police)登錄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各類 查詢系統,查詢得悉方○(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督察科警員) 所有之上開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足 生損害於方○及內政部警政署對於車籍資料查詢作業控管之 正確性。同日晚上 10 時 37 分許,被付懲戒人在石光派出 所出示警用行動電腦查得之上開車籍資料供楊清郎觀看,以 此方式洩漏上開車籍資料之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嗣因警方於 102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 時許,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正中電子遊戲場」搜 索,在櫃臺抽屜內扣得載有車牌號碼 0000-00 號及貼有側 錄警員方○之相片之紙張 1 張,察覺有異,而循線查獲上 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 5465 號),嗣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被付懲戒人自白犯罪,裁定改依簡易判 決處刑,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已於 103 年 10 月 27 日確定在案 。
三、以上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度偵 字第 5465 號起訴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112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 104 年 2 月 11 日屏院 勝刑樂 103 簡 1112 字第 1040003813 號函等影本附卷可 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 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 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蕭銘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高 秀 真
委 員 姜 仁 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