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4年度,32號
NHEV,104,湖小調,32,2015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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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32號
原   告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被   告 龐芸芸(原名龐芸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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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