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4年度,255號
NHEV,104,湖小調,255,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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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255號
原   告 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遵恕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育真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
  法第119 條)。
三、被告葉育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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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