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四八號
上 訴 人 贏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衍澂
被 上訴 人 宥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珠輝
被 上訴 人 王傑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伍萬
零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肆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