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53號
原 告 鄧國裕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被 告 趙惠娟
徐寶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