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39號
原 告 吳瑞棟
被 告 駿慧木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敏振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啟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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