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1053號
CLEV,102,壢簡,1053,2015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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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張修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王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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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