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72號
原 告 郭文煌
原告與被告利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肆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
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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