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 告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 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秀 媖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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