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60號
SJEV,104,重簡,160,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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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育昌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吳蕙籣
      吳祥守
      吳振義
      吳菁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一)被告吳蕙籣、吳 祥守間就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吳有福所遺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及同段 279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 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吳祥守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吳祥守應將系爭 房地於民國98年8月15日,登記日期98年10月19日之分割繼 承登記予以塗銷,嗣原告104年2月25日民事聲請追加暨變更 訴之聲明狀,追加被告吳菁芬吳祥守為被告,並變更聲明 為:(一)被告吳蕙籣吳振義吳菁芬吳祥守就就訴外 人即被繼承人吳有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所為之遺產分割 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吳菁芬吳祥守就前開遺產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吳菁芬吳祥守 應將訴外人吳有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原因發生日期98 年8月15日、登記日期98年10月19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 銷。此核屬訴之追加及變更,惟變更前、後,原告請求之基 礎事實皆為吳有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房地由被告吳菁芬、吳 祥守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後,害及其對被告吳蕙籣之現金卡債 權之事實,二者同一,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吳蕙籣於93年8月18日向原告申請信 用貸款,嗣被告吳蕙籣自95年2月18日起即未依約如期還款 ,至今尚積欠284,009元及相關利息,未為清償。而被告吳 蕙籣之父吳有福即被繼承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及其他未 知遺產,惟被告吳蕙籣因積欠原告上開款項,恐繼承吳有福 之遺產後為原告所追索,始與被告吳振義吳菁芬吳祥守 合意,由被告吳菁芬吳祥守單獨為系爭遺產之繼承登記, 被告吳蕙籣則全然放棄繼承系爭遺產,然其等行為等同將被 告吳蕙籣應繼承其父之財產權利即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吳 菁芬、吳祥守,自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為:(一)被 告吳蕙籣吳振義吳菁芬吳祥守就就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吳有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 ,及被告吳菁芬吳祥守就前開遺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 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吳菁芬吳祥守應將訴外人吳 有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原因發生日期98年8月15日、 登記日期98年10月19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 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2項之規 定。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 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 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 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 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 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 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 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最高法院 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再按債權人 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 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 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 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院69 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均未辦理拋棄繼承登記,然吳有福遺產如附



表所示,經被告協議後,其中編號一之遺產由被告吳祥守單 獨繼承、編號二至編號八之遺產由被告吳菁芬單獨繼承、編 號九之遺產由被告吳祥守單獨繼承、編號十之遺產由被告吳 菁芬單獨繼承、編號十一至編號十二之遺產由被告吳祥守單 獨繼承,此有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04年2月2日新北重地 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及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乙份附卷可稽,足 見本件原告之債務人即被告吳蕙籣雖未辦理拋棄繼承,惟僅 同意就吳有福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逕由被告吳菁芬吳祥守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此一行為,本質上應屬為遺產分割協 議時之繼承拋棄,係屬身分行為,因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 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 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況撤銷權之目的,僅 在保全債務人原有之債權清償力,並非在於積極增加其清償 力,又債權人所信賴者,乃債務人個人之財產,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其信任之基礎,對於繼承人之 固有財產之期待,不值得保護,因此繼承人於遺產債務超過 ,有拋棄繼承之自由,同時,繼承人之債權人亦係應以繼承 人之財產為其信任之基礎,債權人之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之期 待,亦不值得保護,倘若許繼承人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則 無異鼓勵債權人以債務人之繼承期待權為其信任之基礎,助 長不肖子孫向外大行舉債,是以,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 債權,縱因此間接的對於繼承人財產發生不利益之影響,仍 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訴權,是債務人單純拒 絕利益取得之行為,債權人亦均不得撤銷之。再者,本件被 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 既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被告吳蕙籣拒絕其利益之取 得,揆諸前揭法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及判決意旨說 明,即不許原告撤銷之,是原告所為主張,於法難認有據, 自難憑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與民法第24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原告自不 得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吳有福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所有 權之分割繼承登記,併請求塗銷回復原狀。從而,原告訴請 撤銷被告間就吳有福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意思表示及被告吳菁芬吳祥守就前開遺產所為之分割繼 承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吳菁芬吳祥守應就該附表之遺產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附表:
┌──┬───────────────────┐
│編號│ 吳有福所遺之財產 │
├──┼───────────────────┤
│ 1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 │(重測前:三重埔段同安厝小段43-3地號)│
│ │ (權利範圍:4分之1) │
├──┼───────────────────┤
│ 2 │ 新北市○○區○○段0000○號 │
│ │(重測前:三重埔段同安厝小段409建號) │
│ │ (權利範圍:1分之1) │
├──┼───────────────────┤
│ 3 │ 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 │
│ │ (權利範圍:39375分之52) │
├──┼───────────────────┤
│ 4 │ 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 │
│ │ (權利範圍:39375分之52) │
├──┼───────────────────┤
│ 5 │ 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 │
│ │ (權利範圍:224分之1) │
├──┼───────────────────┤
│ 6 │ 雲林縣元長鄉○○段00000地號 │
│ │ (權利範圍:39375分之52) │
├──┼───────────────────┤
│ 7 │ 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 │
│ │ (權利範圍:224分之1) │
├──┼───────────────────┤
│ 8 │ 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 │
│ │ (權利範圍:224分之1) │
├──┼───────────────────┤
│ 9 │ 雲林縣元長鄉○○段000地號 │
│ │ (權利範圍:495分之5) │




├──┼───────────────────┤
│10 │ 雲林縣元長鄉○○村0鄰00號建物1棟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300) │
├──┼───────────────────┤
│11 │ 郵局存款新臺幣299元 │
├──┼───────────────────┤
│12 │ 彰化銀行存款9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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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