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471號
SJEV,104,重小,471,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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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471號
原   告 大方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霆
訴訟代理人 趙大鈞
被   告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誠忠
訴訟代理人 吳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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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方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