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166號
FSEV,104,鳳補,166,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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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寰宇孫華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8,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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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