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6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寶玲、陳勇丞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5,6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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