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昱竣( 原名:陳
彥嘉)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5,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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