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鈺萍
(兼被選定人) 3樓
吳馨如
相 對 人 國立成功大學
代 表 人 蘇慧貞 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慧貞為相對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代表人由黃煌煇變更為蘇慧貞,即屬原代表人代 表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惟相對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