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 告 林美玲
林美娜
被 告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永豐
訴訟代理人 呂繡芬
謝金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義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坐落嘉義市○路○段234-1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為原告所共有,原告以系爭土地無法排放污水而無法建屋 居住使用為由,於民國103年6月19日向被告申請免徵地價稅 ,被告嗣依據嘉義市政府所為系爭土地距離已開闢設有排水 溝計畫道路未超出50公尺,屬公共設施已完竣之事實認定, 而以103年7月17日嘉市稅土字第1037512538號函否准原告之 申請,原告不服,乃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兩造就被 告依據嘉義市政府認定公共設施已完竣而作成原處分之要件 事實有所爭議,本院認嘉義市政府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