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422號
KSBA,103,訴,422,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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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莊仁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武鼎漢
 林芳興
 范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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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