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428號
KSEV,104,雄補,428,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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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陳潮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旗操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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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