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404號
KSEV,104,雄補,404,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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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鴻茂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葉艷津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葉松興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785 元,應繳裁
   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4,6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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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