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台鳳帝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美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中國生
產力中心高雄分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88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