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378號
KSEV,104,雄補,378,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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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78號
原   告 黃秀枝
原告因請求返還股利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鄭秀花發支付命令
,惟黃鄭秀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
8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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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