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341號
KSEV,104,雄補,341,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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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賴勇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誠鎰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誠鎰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49,264 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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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