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330號
KSEV,104,雄補,330,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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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良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幼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6,39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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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