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慰問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305號
KSEV,104,雄補,305,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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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0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同心圓功德慈善會
法定代理人 邱順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慰問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采庭即賴絨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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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