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馬欣萍即馬良驥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惟馬欣萍即馬良驥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52 元,應繳裁判費1,66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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