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56號原 告 森霸二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恳任訴訟代理人 洪中正被 告 陳孟祺訴訟代理人 陳靖隆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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