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180號
KSEV,104,雄小,180,20150324,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林不纒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8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3 月10日下午2 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
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蔡淑貞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計 1,3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