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鴻陽太陽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貸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514,962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
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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