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679號原 告 劉伃茜被 告 陳正全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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