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管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1162號
KSEV,103,雄簡,1162,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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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陳琳霖
訴訟代理人 高細寶
被   告 郭國安
      楊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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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