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陳琳霖
訴訟代理人 高細寶
被 告 郭國安
楊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