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2572號
KSEV,103,雄小,2572,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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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572號
原   告 梁來串
被   告 王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上午8 時5 分許騎乘 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西向東行經高雄市○○區 ○○街0 號全家福大樓(下稱全家福大樓)車道前時,與自 全家福大樓地下停車場駛出,原告所有之YX-5677 號自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擦撞(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車 輛受有損害,而系爭事故發生時,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已 經通過道路中線,且全家福大樓停車場出口左側處有閃光燈 ,可供經過之車輛查見停車場將有車出入之情況,被告均應 可查見。而系爭車輛經修繕後,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 )37,372元,且原告受有支出8,000 元之交通費用及營業損 失,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依法提起本訴,並請求被 告賠償上開修繕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37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場所為之聲明 及陳述略謂:被告確實有發生系爭事故,但係因原告駕駛系 爭車輛自停車場突然衝出,而未注意往來車輛,被告方閃避 不及所致,且系爭事故既然發生在被告車道,自然應該由原 告負過失責任。而原告自全家福大樓地下停車場駛出時,並 無大樓管理員指揮交通,且在出口之警示燈被招牌擋住而無 法查見,況系爭事故發生時該警示燈並未閃爍示警,原告亦 應就此負責。另依原告所提出之修繕單據,系爭事故中被告 係撞擊系爭車輛之左前方輪胎處,並無必要更換系爭車輛前 方零件,且工資過高,前後開立之單據數額亦不相同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上開時、地發生系爭事故等情,業據原告 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統 一發票、高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結帳單、估價單為證(本 院卷第5 頁、第8 至9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首堪認 定。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第3 項訂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之動 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 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 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駕駛 之系爭車輛,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全部車身均已自全家福 大樓之地下停車場駛出並向左轉彎,全部車身已處於永順 街由西向東方向車道,右前方車頭則因系爭車輛向左轉彎 之故,亦已超過永順街之雙黃線而進入對向車道範圍,此 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可稽(本院卷第21、26 頁),是系爭車輛已完全自全家福大樓地下停車場駛出, 並向左轉彎而將進入對向由東向西之車道一節,可堪認定 。再查,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至系爭事故 現場查看全家福大樓地下停車場左側出口處之黃色警示燈 ,是否有被其他物體遮蔽,另有函詢全家福大樓管理委員 會,詢問該警示燈是否損壞等情,經高雄市政府交通警察 大隊及全家福大樓管委會函覆意旨略以,該警示燈於車輛 由西向東之方向行駛時,並未被物體遮蔽而可查見,且於 系爭事故發生當日,該警示燈運作正常,亦無壞損之修繕 記錄,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4 年2 月2 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文暨所附職務報告、 調查照片3 紙以及全家福大樓管委會104 年1 月21日全家 福二代字第0000000 號函文存卷可稽(本院卷第51至54頁 、第71頁),故該警示燈於系爭事故發生當時,由被告騎 乘機車行進之方向,應可清楚查見該警示燈之存在,並有 正常運作而閃爍警示之情況。從而,系爭事故發生時,原 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全部車身既已橫跨永順街由西向東之 車道,而將進入由東向西之對向車道,顯然原告駛出地下 停車場後,已然提供被告相當之反應時間,同時並有警示 燈閃爍示警,被告既騎乘機車於永順街由西向東之車道而 行經該處,衡情對上開情狀理應均能查見,卻仍發生系爭 事故,被告自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以致發生系爭事



故,堪以認定,故被告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之 責。被告雖抗辯系爭事故因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停車場突 然衝出,且發生在被告車道,又警示燈被招牌擋住而無法 查見,況系爭事故發生時該警示燈並未閃爍示警等節,均 與事實不符,非可採信。被告另抗辯於有車輛駛出地下停 車場時,全家福大樓應有管理員指揮交通云云,然衡以常 情,大樓管理員代為指揮交通,僅為依據其與大樓住戶間 之服務契約而提供予住戶之服務,使住戶駛出停車場時得 藉由管理員之指揮,更加明瞭停車場出口之交通狀況,對 被告並未因此負有任何注意義務,故被告尚非能以大樓管 理員並未指揮為由,逕認原告有何過失義務之違反,是被 告上開抗辯,亦屬無據。
(三)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 ,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 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又依行政 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 號令發佈之 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 月31日台(45) 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非運輸業 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 二百,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之規定。 查本件原告業已交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37,372元(含零件 20,538元、工資16,834元),有上開統一發票、高德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結帳單、估價單可佐,又系爭車輛係97年6 月出廠,有該車汽車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4頁) ,是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之103 年6 月9 日,系爭車輛已出 廠逾5 年,零件部分應依上開規定應以使用5 年計算折舊 ,逾5 年耐用年限部份不予折舊。故經核算後原告得請求 之零件費用應為3,423 元【計算式:殘價=取得成本/ ( 耐用年數+1),即20,538元/ (5 +1 )=3,423 元】, 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16,834元,原告於此得請求被告給付 之系爭車輛修理費為20,257元(計算式:3,423 +16,834 =20,257 元),堪以認定。至被告抗辯系爭車輛受損處所 為左前方輪胎處,並無必要更換系爭車輛前方零件,且工



資過高,前後開立之單據數額亦不相同云云,然觀以系爭 事故現場照片,系爭車輛因受撞擊而在接近左前方車頭處 及保險桿有凹陷之情況,而系爭車輛於修繕時發現有左前 三角板破裂而需更換之情形,並有給予原告部分零件、工 資優惠,有現場照片及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公司(下稱汎德公司)之函覆資料存卷可證(本院卷第26 頁、第66頁),是系爭車輛所之更換零件,與系爭車輛受 撞擊處所一致,且系爭車輛最初修繕之估價單為40,634元 ,嗣後降低為37,372元,有前揭估價單、統一發票、結帳 單可稽,核與汎德公司前述函文意旨相符,足信系爭車輛 之修繕費用確有其必要,原告所提出之單據亦非虛妄,又 被告僅空言抗辯修繕工資過高,然未舉證證明之,是被告 上開抗辯,均屬無據。
(四)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明確。查原告雖主張因系爭事故之 發生,造成其需支出交通費用及營業損失8,000 元云云, 然原告就此均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自難逕認原告上開主張 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25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 為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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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